今年6月初,石小姐出差到合肥。办完事后,她到某商场闲逛,被某化妆品专柜的一套去痘产品吸引住。该专柜的促销员陈小姐指着自己的脸对石小姐说:“我脸上的痘痘原先比你多得多,我都烦透了。不过用了这套去痘产品,三个月不到,痘痘全没了。 ”看着陈小姐光洁的面颊,石小姐有点心动。可想着2000多元一套的昂贵价格,石小姐又有些犹豫。这时,陈小姐劝说道:“这套产品是浓缩型的,每次只需用一点点,比一般的护肤品耐用得多。 ”为了尽快去掉脸上的痘痘,石小姐狠狠心买了一套。
回到安庆家中,石小姐迫不及待地使用开来。刚开始几天,石小姐感觉用后皮肤蛮舒服,因此庆幸自己总算买对了产品。没想到,一周后,脸部皮肤出现搔痒,并伴有一点点的红疹。再过几天,红疹越发严重,且局部皮肤开始溃烂。去医院检查方知,就是那套护肤品惹的祸。
为治疗受伤的脸部皮肤,石小姐花了近4000元医疗费。更令她气恼的是,花高价买来的护肤品,不仅没能给她带来美丽反给她的脸部增添了新的伤痕。气愤之余,石小姐决定将商场诉至法院。那么,石小姐可以要求商场承担哪些责任?
说法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第一百零七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石小姐可以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知,因护肤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石小姐人身损害,作为销售者的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啸宇)